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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朝阳区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补贴试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6/4/2008 13:28:9  

  为加快朝阳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区域内企事业单位与定点培训机构紧密合作,组织安排本单位生产、技术骨干中的各类职工参加中级工以上技能提升培训,更好地为朝阳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现将《朝阳区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补贴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欢迎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联系电话:64632146,          传真:64632146
电子邮箱:ldjpxk@sohu.com





              朝阳区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补贴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区域内企事业单位与定点培训机构紧密合作,采用“校企合作”培训方式,组织安排本单位生产、技术骨干中的各类职工参加中级工以上技能提升培训,更好地为朝阳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补贴是由高级工培训经费补贴和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费补贴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  本办法培训对象是指在本区内进行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专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中招用的本市城乡和外来劳动力。
第四条  本办法培训补贴对象为两类。高级工培训经费补贴对象是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定点培训机构;技师类培训经费补贴对象是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高级工培训经费补贴的申请与支付
第五条  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具有中级工职业资格的本市城乡和外来劳动力,其参加企业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且培训工种符合区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年度培训工种,并取得三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区财政对承担培训工作的定点培训机构给与一次性高级工培训经费补贴。
第六条  高级工培养补贴经费标准参照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费用确定,即取得三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区财政补贴900元。
第七条 承担高级工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区域内具有高级工培训资质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认定。
第八条  申请高级工培训经费补贴由经过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待参加培训的职工取得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再按照规定向区劳动的社会保障局申请职业培训经费补贴。
第九条  申请高级工培训经费补贴的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人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内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上一季度补贴经费,并提交下列材料:
1、高级工培训经费补贴请示
2、学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与企业签订的培训协议原件、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还培训学校保存);
5、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的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将原件退回;核对证件人员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核对人签名、核对日期)
6、《朝阳区高技能人才培养报名审批表》(附件1)
7、《北京市朝阳区高级工培训经费补贴资金审批表》(附件2)
  8、《北京市朝阳区高级工培训鉴定花名册》(附件3)
(上述材料要求统一使用A4纸报送)
9、企业按规定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证明。
第十条  区劳动保障局对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认齐全无误后做出补贴用款计划,报区财政局核实。区财政局核实后,将高级工培训经费补贴直接划拨相应培训机构
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费补贴的申请与支付
第十一条  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本市城乡和外来劳动力,其参加企业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且培训工种符合区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年度培训工种,并取得二级、一级(即: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区财政对职工所在企事业单位给与一次性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费补贴。
第十二条 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费补贴标准参照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费用确定,即取得二级、一级(即: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区财政补贴1000元。
第十三条 承担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机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在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费补贴由符合条件的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先行垫付,待参加培训的职工取得二级、一级(即: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再按照规定向区劳动的社会保障局申请培训经费补贴。
第十五条  申请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费补贴的企事业单位,在培训人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内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上一季度补贴经费,并提交下列材料:
1、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费补贴请示
2、职工所在企事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协议原件、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还培训学校保存);
5、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将原件退回;核对证件人员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核对人签名、核对日期)
6、《朝阳区高技能人才培养报名审批表》(附件1)
    7、《北京市朝阳区高技能人才培养资金补贴审批表》(附件2)
8、北京市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考评成绩花名册
(上述材料要求统一使用A4纸报送)
9、企业按规定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证明。 
第十六条  区劳动保障局对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认齐全无误后做出补贴用款计划,报区财政局核实。区财政局核实后,将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经费直接划拨相应企事业单位。
组 织 与 实 施
第十七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每年年初根据我区大力发展的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等领域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定期发布年度培训工种信息;负责编制年度高技能人才补贴资金的预算;负责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资质和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认定、资金使用审核。
第十八条  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及高技能人才队伍现状,做好高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和培养规划。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后备梯队制度,并按照一定比例在高级工中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重点培养对象。对企事业单位培养资助的高技能人才,应为他(她)们提供培训时间、培训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培训协议》内容,确保企事业单位和高技能人才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九条   各定点培训机构要规范自身办学行为,加强日常教学管理和师资建设。要主动帮助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相关工种培训大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高质量开展培训工作。定点培训学校开展培训前,应将本学校与企业签订的培训协议(包括:培训时间、职业(工种)、技术等级、培训人数、培训地点、培训方式)、教学计划、教师师资、工种收费情况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汇总后向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公布,便于企业组织员工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合的培训学校。
监 督 检 查
第二十条  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审核、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在尽可能减少资金使用环节的基础上,确保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经费的运行安全。对违反规定骗取或冒领的培训学校,由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追回,并追究领导人责任,取消其享受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的培训资格;对发生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给与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费用确定,在培训费用调整时,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表格详见附件(请用下载工具进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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