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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阳区医保中心关于及时提交续签协议申请的通知 |
| 3/14/2008 10: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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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视同机构: 根据《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几个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7〕37号)精神,已经与市、区两级医保中心签订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于协议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市、区两级医保中心提交续签协议申请。协议有效期满后未提交申请的,我中心将按不愿继续承担医疗保险任务对待,不再与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视同机构签订朝阳区补充协议,并建议市医保中心不再与其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望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视同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将市、区两级续签协议申请交到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监督检查部。
二00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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