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地区办事处,各用人单位: 为了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离土离乡”转移就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农民增收,根据《朝阳区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办法》(朝政发[2007]26号)文件精神,制定了《朝阳区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朝阳区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二:朝阳区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办法解释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朝阳区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办法 实施细则 为了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离土离乡”转移就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农民增收,根据《朝阳区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办法》(朝政发[2007]2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请 符合政策条件的用人单位在每月16日?20日向朝阳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如下材料: (一)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书面申请(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劳务派遣企业还需提供派遣协议(派遣协议原件审核后退回)、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单位双方加盖公章的派遣人员花名册。 (三)用人单位与被招用的本区农村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用人单位招用朝阳区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五)用人单位招用朝阳区农村劳动力花名册一式三份(附件3); (六)用人单位招用朝阳区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附件4); (七)提出申请时的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及复印件; (八)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名称、行号、开户帐号(加盖公章、财务章); (九)区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应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张上报。 二、审核 (一)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每月25日前审核用人单位上报的材料,并在社会保险库中核对其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审核合格的,由区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农村劳动力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农网)将用人单位招用朝阳区农村劳动力花名册反馈地区办事处。 (二)地区社保所每月26日从农网中打印用人单位招用朝阳区农村劳动力花名册,逐一核对农业户籍和就业情况。核对合格的,在农网上进行点击确认,打印确认后的花名册并加盖地区办事处公章,月底前报送区劳动保障局。 三、审批 (一)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次月5日前根据地区办事处报送的确认花名册,审批用人单位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并向区财政申请经费,同时通知地区办事处上交乡、村应负担的经费。 (二)区财政局依据区劳动保障部门的申请,一个月内将区财政负担部分拨付区劳动保障部门。地区办事处接到区劳动保障部门的支付通知后一个月内将乡、村应负担部分的支票上交区劳动保障部门。 (三)区、乡、村社会保险补贴到位后,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向用人单位下达批准通知,同时将社会保险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 四、停止 出现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农转非,且有剩余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应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农转非的次月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单位每月16日?20日向朝阳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停止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关于为**等**人办理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附件5) 2、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一式二份(附件6) 3、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附件7) 出现停止条件,单位未提出申请,但地区办事处在农村劳动力动态管理过程中发现的,由地区办事处将停止人员名册上报区劳动保障部门,由区劳动保障部门通知单位办理停止手续。 (二)区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审核用人单位上报的停止材料,并下达批准通知。同时将批准通知抄送地区办事处,通知地区办事处停止发放转移就业补贴,并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停止。 用人单位在出现停止条件的次月将剩余的社会保险补贴以支票的形式退回区劳动保障部门,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分别退回区财政和乡财政。 五、再次申请 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可于次月1日起60日内,申请下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时应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书面申请; (二)本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招用朝阳区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和招用朝阳区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三)申请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及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招用朝阳区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五)续签《劳动合同》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原件, 劳务派遣企业还需提供派遣协议(派遣协议原件审核后退回)、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单位双方加盖公章的派遣人员花名册。 (六)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名称、行号、开户帐号(加盖公章、财务章)。 (七)区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再次申请的审核、审批同首次。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 一、申请 (一)符合政策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后3个月内向户口所在地社保所提出申请。 对申请了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村劳动力,由户口所在地社保所通知本人填写并提交朝阳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审批表,申请转移就业补贴。对本人提出申请,但用人单位未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由社保所通知本人先告知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后再申请转移就业补贴。 对放弃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村劳动力,由本人持《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和用人单位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附件8),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填写并提交朝阳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审批表,申请转移就业补贴 (二)地区社保所受理审核农村劳动力提交的材料。审核合格的,由地区社保所每月16日?20日期间向区劳动保障局申请转移就业补贴。具体材料如下: 1、关于为**等**名农村劳动力办理转移就业补贴的申请(附件9); 2、朝阳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审批表(附件10)一式二份; 3、朝阳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花名册(附件11)一式二份; 4、对放弃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村劳动力,需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和用人单位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原件审核后退回,劳动合同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地区社保所公章。 二、审核 区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审核地区社保所上报的申请材料,并对放弃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的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进行核对。 三、审批 (一)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无误后,向区财政局申请经费,并向地区办事处下发批准通知。 (二)区财政接到区劳动保障部门的经费申请后,直接将转移就业补贴按整年拨付至地区(乡)财政。 (二)村级统筹的,由地区(乡)财政拨付至村。 四、发放 (一)地区(乡)依据区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准,通知符合享受的人员在地区(乡)、村指定的银行办理银行卡。 (二)申领人按月报告就业情况,申领就业补贴。 (二)乡、村核对其就业情况,核对无误的,由乡、村制作朝阳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发放表(附件12)报指定银行,银行每月20日前划入个人帐户,乡、村按月打印银行发放成功清单,妥善保管备查。乡级统筹的,由乡统一发放;村级统筹的,由村级统一发放。发放转移就业补贴要使用统一的朝阳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发放表,本人签字确认。 五、停止 出现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农转非,且有剩余转移就业补贴的,各乡、村应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农转非的次月停止发放转移就业补贴。 (一)地区办事处依据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用人单位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花名册,通知农村劳动力办理申请停止手续,填写并提交朝阳区农村劳动力停止享受转移就业补贴审批表。 对地区办事处在农村劳动力动态管理过程中发现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农转非的,通知农村劳动力办理申请停止手续,填写并提交朝阳区农村劳动力停止享受转移就业补贴审批表。 (二)地区社保所每月16日?20日期间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停止享受手续。提交材料如下: 1、关于为**等**名农村劳动力办理停止享受转移就业补贴的申请(附件13); 2、朝阳区农村劳动力停止享受转移就业补贴审批表(附件14)一式二份; 3、朝阳区停止享受转移就业补贴农村劳动力花名册(附件15)一式二份; (三)区劳动保障局受理审核地区社保所上报材料,并下达批准通知。对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由区劳动保障部门通知其办理申请停止社会保险补贴手续。 (四)地区办事处根据批准通知,每年11月底前将剩余期限的转移就业补贴统一退回区财政,并将退款证明复印件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六、再次申请 农村劳动力履行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可于次月1日起60日内,申请下一年的转移就业补贴。申请、审批程序同首次。 附件1: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书面申请; 附件2:用人单位招用朝阳区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 附件3:《用人单位招用朝阳区农村劳动力花名册》(一式三份); 附件4:《用人单位招用朝阳区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附件5:关于为**等**人办理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 附件6: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一式二份); 附件7: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 附件8: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附件9:关于为**等**名农村劳动力办理转移就业补贴的申请; 附件10:朝阳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 附件11:朝阳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花名册(一式三份); 附件12:朝阳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发放表; 附件13:关于为**等**名农村劳动力办理停止享受转移就业补贴的申请; 附件14:朝阳区农村劳动力停止享受转移就业补贴审批表(一式二份); 附件15、朝阳区停止享受转移就业补贴农村劳动力花名册(一式二份)。 附件二: 朝阳区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办法 政策解释 一、“离土离乡”转移就业的概念 “离土离乡”转移就业是指离开一产,离开乡村集体经济,且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五项社会保险,其从事的岗位不是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不是乡、村公共事务性岗位和乡、村集体经济出资购买的岗位。 二、“本区农村劳动力”的概念 本区农村劳动力是指具有农业户口的朝阳区劳动力,即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劳动力。 三、“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末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20%。 (二)失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末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1.5%。 (三)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补助10%。 (四)工伤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补助0.5%。 (五)女工生育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补助0.8% 上述补贴标准遇本市进行调整时,按新规定执行。 四、第五条中“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村共同负担50%”,由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确定乡、村各自负担的比例。 五、第六条中“社会保险补贴采取一年一补的方式”是指区财政和乡、村以整年为单位上缴拨付。 六、 “再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是指用人单位申请了社会保险补贴后缴费每满1年申请次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为再次申请。 七、“转移就业补贴”的概念 “转移就业补贴”是指区和乡、村为了鼓励农村劳动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单位就业给予个人的就业补贴,是对全区范围内各乡、村原有促进就业补助的规范,对于符合朝政发[2007]26号文件中规定的“离土离乡”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补贴实行统一最低标准、统一发放时间、统一发放程序的规范化管理。 区财政负担的转移就业补贴不是对乡村原有就业政策的累加,乡、村负担的社会保险补贴应从替换出的原乡村就业补助中先行列支,不足部分由乡村补足。各乡原发放标准低于每人每月300元的,要调整到300元;高于300元的,可根据辖区经济条件保持原标准。 八、申请转移就业补贴的农村劳动力包括两类: 一类是用人单位申请了社会保险补贴的农村劳动力。 二类是用人单位放弃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但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劳动力。 九、“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解释:考虑与原有优惠政策的衔接,因此包含2008年1月1日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008年1月1日后仍在履行的。 十、第十四条中“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从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之月起,按月将转移就业补贴发放给农村劳动力”是指各地区办事处应从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享受之月起按月发放,但是由于申请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拨付资金滞后,各乡可先行垫付,也可在接到资金后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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