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地区办事处: 为加大低保家庭劳动力援助力度,切实帮助低保家庭劳动力 实现稳定就业。根据《朝阳区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办法》(朝政发[2007]24号)文件精神,制定了《朝阳区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朝阳区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二:朝阳区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办法解释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朝阳区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办法 实施细则 为加大低保家庭劳动力援助力度,切实帮助低保家庭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根据《朝阳区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办法》(朝政发[2007]24号)文件精神,制定《朝阳区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办法实施细则》。 一、告知 街乡民政部门在低保家庭因就业核减低保待遇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朝阳区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办法》(朝政发[2007]24号)有关内容告知低保家庭劳动力(告知书附件1)。 二、申请受理 (一)本人申请 由实现就业的低保家庭劳动力本人在核减低保金后60日内向户籍所在街乡社保所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朝阳区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审批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朝阳区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 2、《低保证》原件、复印件 3、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提供就业证明(附件3) (二)街乡社保所民政部门受理个人提供的以上材料,并提交街乡民政科审核。 三、审核上报 街乡民政科审核低保核减情况,包括年龄、户籍、就业收入和岗位性质、核减低保时间。审核合格的,每月5日前将朝阳区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审批表和朝阳区低保家庭劳动力享受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上报区民政局认定。审核内容如下: 1、朝阳区户籍的低保家庭劳动力 2、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即女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男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 3、劳动合同或就业证明中的就业收入与核减低保金时就业收入一致,并不低于当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4、本人提出申请就业补贴时间不得超过核减低保金之日起60日内。 5、会同街乡劳动部门审核就业岗位性质,就业岗位不得是政府投资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和乡、村公共事务性岗位。 四、认定 区民政局收到街乡民政科上报的朝阳区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审批表和朝阳区低保家庭劳动力享受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后,按照《朝阳区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办法》第二条认定申请人情况,认定标准同街乡民政部门的审核标准。认定后,每月10日前将认定结果反馈街乡民政科。 五、移交 街乡民政科每月12日前将区民政局认定合格的审批表、花名册及个人提供的其它材料移交街乡社保所。 六、复核上报 街乡社保所每月12日?15日复核就业情况,城镇失业人员要求其办理就业登记。对符合条件的,每月16日?20日期间上报区劳动保障局。上报材料如下: (一)关于为**等人办理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的申请(附件4); (二)朝阳区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审批表; (三)朝阳区低保家庭劳动力享受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附件5) 七、审批 (一)区劳动保障局审核街乡上报材料,每月20日前给街乡下达批准通知,并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 (二)街乡社保所在接到区劳动保障局批准通知后, 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未获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区财政局依据区劳动保障局的请示,在每月25日前将就业补贴整年拨付街乡财政。街乡财政在接到区财政拨付款二个工作日内将就业补贴拨付街乡社保所。 (四)申请下一年转移就业补贴 对每享受满12个月的人员,街乡社保所应提前二个月复核其就业证明或劳动合同。复核合格的,提前一个月为其申请下一年的就业补贴。复核不合格的,办理申请停止手续。 八、发放 (一)街乡社保所依据区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准通知建立管理台帐,并通知符合享受的人员在选定的银行办理银行卡或直接使用发放低保金的银行卡。 (二)本人申领:本人每月10日前向户口所在街乡社保所报告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收入等就业情况。 (三)街乡核对:街乡社保所核对报告内容并记录台帐(附件6),报告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月提供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或就业证明,再次核验合格后方可发放,并留存证明材料备查。 (四)街乡发放:核对无误的,由街乡社保所做发放就业补贴花名册报指定银行,银行每月20日前划入个人帐户,街乡劳动部门按月打印银行回执单,做为记帐凭证。 (五)因故未及时报告就业情况的,60日内应写明情况,出具证明,经街乡认可的,可补发就业补贴。 九、停止 (一)因各种原因终止就业,对本人提出申请的,由本人填写朝阳区停止享受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审批表;对本人未提出申请的,由街乡社保所通知本人办理停止手续,填写朝阳区停止享受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审批表;对本人不提出申请,不填写朝阳区停止享受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审批表,街乡社保所送达停止告知通知,三个工作日内不办理的,由街乡社保所填写停止审批表。 (三)街乡社保所在每月16日?20日上报区劳动保障局审批,上报材料如下: 1、关于为***等人办理停止享受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的申请(附件7) 2、朝阳区停止享受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审批表(附件8) 3、朝阳区停止享受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9) (二)区劳动保障局审批停止,向街乡下达停止批准通知,并抄送区财政。 (三)街乡财政在每年11月底将其剩余转移就业补贴退回区财政。区财政监督街乡资金退回情况。 十、再次申请 因各种原因终止就业的,再次实现就业后,仍符合《朝阳区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按初次申请程序申请剩余期限的就业补贴。 以上程序产生的各项材料由街乡社保所负责整理归档备查,以上操作时间遇节假日顺延。在操作系统未开发运行前,街乡要做好手工记录,待系统开发后补录入系统。 附件1:告知书; 附件2:朝阳区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 附件3:就业证明; 附件4:关于为**等人办理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的申请; 附件5:朝阳区低保家庭劳动力享受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 附件6:朝阳区享受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人员管理台帐 附件7:关于为***等人办理停止享受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的申请; 附件8:朝阳区停止享受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审批表(一式二份); 附件9:朝阳区停止享受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
附件二: 朝阳区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办法 政策解释 一、低保家庭劳动力的概念 低保家庭劳动力是指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女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男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 二、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是朝阳区用于鼓励、帮助低保家庭劳动力实现就业,稳定就业的生活补贴。 三、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的适用范围 低保家庭中具有朝阳区户籍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实现就业,且就业收入不低于当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就业补贴。但政府出资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乡村集体经济出资购买的岗位和乡村公共事务性岗位安置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四、就业收入不低于当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解释 指就业收入不低于北京市当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遇本市进行调整时,按新规定标准执行。2007年7月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730元。 五、办理就业登记的解释 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实现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的需本人或社保所到朝阳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农村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后,由本人持《劳动合同》或其它就业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村社会保障工作站申请办理转移就业登记,由村社会保障工作站到地区社保所办理转移就业登记。 六、享受补贴期限的解释 低保家庭劳动力实现就业后,可累计享受36个月的就业补贴。因各种原因中断就业的,再次就业后仍为低保家庭劳动力的方可申请剩余月数的就业补贴,不得重新计算享受月数。 七、享受补贴标准的解释 以申请时当年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计算,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时不再调整。“申请时”是指低保家庭劳动力提出申请之日,以填写审批表为准。 八、享受起始时间的计算 符合享受就业补贴的低保家庭劳动力从区劳动保障局批准之月起享受,批准之月从低保家庭劳动力提出申请的当月开始计算。 九、申请时间的解释 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劳动力申请就业补贴的时间是在核减低保金之日起的60日之内提出申请。超过60日的,视同放弃。核减低保金之日以区民政局审批时间为准。 十、就业补贴不计入其家庭收入是指在核定低保待遇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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