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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朝阳区2007年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
| 11/1/2007 14:2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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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各参保单位、各街(乡)社保所、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区人才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朝阳区2007年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充分体现政府人文关怀,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94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京劳社医发[2002]4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辖区内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用人单位,如单位处于停产、半停产、搬迁、转制等过程中,或存在退休人员、占单位总人数70%、患危重病、三特病人员较多等情况,确无能力针对其医疗费个人负担高、家庭生活困难的参保人员再进行医疗补助时,应在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及时向区劳动保障局医保科申请2007年度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申请表》附后)。 已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在支付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金后,仍可继续为符合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申请医疗救助。 二、在辖区内各街(乡)社保所参保的社会化退休人员以及在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区人才服务中心参保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中,符合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申请条件的,可于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及时通过其参保机构向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医疗救助(《申请表》附后)。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患病后医疗费个人负担金额超过上一年家庭年收入50%,或扣减医疗费个人负担后,家庭月人均剩余收入低于350元,符合以上条件的即可申请享受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四、各用人单位、街(乡)社保所及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区人才服务中心在收到个人提出的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的申请后,应先对其参保身份及提交材料进行查验、核实(所需提交材料明细附后),符合条件的及时向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五、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对不符合条件的材料予以退回。市劳动保障局的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六、享受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待遇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后,各单位应将审批情况公示7天,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对提供虚假情况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医疗救助。 七、医疗救助金按照年度内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的50%比例支付,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个人实际负担部分不包含个人自费金额。 八、朝阳区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受理部门: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地址:霄云路34号208室,联系电话:64683242(传真)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所需提交材料明细
一、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说明; 2、本单位2004年、2005年、2006年的《北京市国有(集体)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 3、本单位2004年、2005年、2006年的《北京市国有(集体)企业会计报表资产损益表》; 4、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二、个人: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手册》首页复印件 3、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1)在职人员??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印章。 (2)退休人员??退休金、养老金存折复印件(月发放金额记录) (3)16岁以上家庭成员在校学习或就业情况说明; 6、申请人近期疾病诊断证明书; 7、失业、无业人员需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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