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做好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申报评审工作,保证创建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申报评审办法(试行)》及《朝阳区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园区”活动的实施办法》(朝劳社资发[2006]3号),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定了《朝阳区申报评审“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朝阳区申报评审“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申报评审工作,根据北京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关于印发<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申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辖区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适用本办法。 中央在京、市属的国有企业集团和总公司向北京市三方会议办公室申报。 第三条 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设立申报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审委员会,街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立初审小组。 区评审委员会以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为主,邀请区安监局等部门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评审工作。 街乡评审小组以街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为主,负责对申报单位的初审工作。 第四条 评审职责分工 区劳动保障局、街道劳动保障科负责对申报单位劳动合同制度落实情况、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情况、工时制度、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情况、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实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情况、劳动保障违法举报、投诉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评审。 区总工会、街道工会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单位工会组织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及依法拨缴工会经费等情况进行评审。 企业代表组织负责指导企业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加大宣传、推广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活动的工作力度,组织申报和谐劳动关系单位。 国资委负责对其所属的企业提出评审意见。 区安监局负责对申报的企业三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进行评审。 第五条 评审工作的原则 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申报及复验事项 (一) 程序 1.自查。申报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单位,应对照创建标准进行自查,达到标准的,再进行申报。 申报单位自查情况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并经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无记名投票满意率达80%以上,视为自查合格。 2.申报。参与评审的单位,应向经营地的街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申报。申报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单位应报送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且加盖企业公章: ①填写《朝阳区申报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申报表》; ②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管理方面的内容); ④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文本与台帐、考勤记录; ⑤职工工资支付台帐; ⑥社会保险登记证、本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 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批准文件; ⑧依法拨缴工会经费、有关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制度的相关材料; ⑨工会组织出具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无记名投票满意率80%以上的证明; ⑩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3.受理。申报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的,由初审小组接收并制发《朝阳区(复验)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材料接收清单》;申报单位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初审小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修正的全部内容,并制发《朝阳区申报(复验)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补正材料通知书》。 4.评审。 ①初审。街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根据评审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合格的申报单位名单及申报材料上报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 ②复审。区三方评审委员会对街乡三方上报的和谐劳动关系单位情况进行审核,并负责对上报企业安全生产、举报、仲裁案件等情况进行审查。 5.公示。由区三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候选单位名单并通过朝阳区政府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10天。 6.命名。公示后未发现问题,上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经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批准,授予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称号。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发布表彰决定,颁发荣誉证书和标牌,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7. 表彰激励。申报单位被评为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后,除享受《朝阳区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园区”活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有关待遇外,同时免去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二)复验事项 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荣誉称号的有效期为1年,从2007年开始,每年将对荣获称号的申报单位进行一次复验,复验的用人单位应报送以下材料: 1.填写《朝阳区申报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复验位表》; 2.本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证)。 第七条 撤消条件、程序 被命名为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后,发生不符合创建标准之一的或伪造事迹,弄虚作假或经复验不符合创建标准以及未进行复验的,由初审小组提出意见、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审核后,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收回其荣誉证书及标牌,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评审时间 2006年度评审从2006年1月开始,2006年1月至2006年9月为创建阶段,2006年10月8日至25日为自荐上报初审阶段,2006年10月26日至11月15日为复审阶段,2006年11月16日进入公示阶段。2006年12月5日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将公示后合格的单位申报表和审核表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 今后每年10月为初次申报单位和复验单位申报时间,10月底前为街乡初审时间,11、12月为市、区县审核确认时间。 第九条 评审工作的档案管理 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对荣获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称号的单位要建立档案制度,将申报的材料和相关表格立卷归档。为宣传典型、总结创建活动的经验和今后每年复验建立基础数据和材料,同时,允许公众查阅和监督,以保证创建活动健康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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