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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
| 9/5/2006 16:4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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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各级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逐步深化和完善我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提高定点医疗机构自我规范,自我管理的积极性,达到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控制医疗费用,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支出,以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为目的。更好落实《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百分制考核实施细则》,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将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级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二、检查要求 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按《北京市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百分制考核细则》的要求先进行自查,并写出书面自查报告。 三、检查时间安排 检查时间:2006年9月6日至9月20日(具体时间安排见附表)。 四、检查结果处理 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以及<<北京市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补充服务协议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依据相关法规和条款进行处理和整改。 希望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认真准备,积极配合。区医保中心也将帮助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整改和落实。共同促进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水平的提高,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
二00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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