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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申报工作的通知》(朝医保发[2006]3号)
6/9/2006 14:54:4  
朝阳区实施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的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实行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的意见》(京劳社医发[2003]49号)和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办公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区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朝办发[2003]17号)以及《北京市市属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京组通[2004]54号)精神,更好地为离休干部服务,进一步做好我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工作,规范离休干部医疗费申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离休干部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将医疗费用明细、处方、原始单据及相关证明妥善保存,及时交送离休干部所在单位。
    二、各单位在接收离休干部交送医疗费用的相关材料后,应认真核对总金额,并将收据与处方、明细相对应,按照日期先后顺序粘贴。
    三、各单位须按要求准确、详细填写《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申报单》以及《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申报汇总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按时向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申报,不得无故拖延。申报时间为每月1日至20日(节假日顺延)。
    四、单位在申报离休干部医疗费用时需报送的材料:
    (一)申报门(急)诊费用时,需提供:
    1、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
    2、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
    3、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4、急诊需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二)申报全额现金垫付的住院费用时,需提供:
    1、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
    2、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离休干部就医手册或手册首页复印件
    五、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在10-15个工作日内完成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如遇到特殊情况或有疑问的单据,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电话告知离休干部单位。 
    六、单位在申报费用15个工作日后,凭《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申报回执单》,到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领取《手工报销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
    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


                                  二00六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