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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操作办法的通知(京社保发[2006]27号)
6/8/2006 10:55:34  
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
    根据《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61号)、《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社工发[2006]62号)的规定,为了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保手续的办理
    (一)对于已参加失业或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社保经(代)办机构需进行单位信息核对工作。
    1、市社保中心将需核对的单位信息明细下发到各社保经(代)办机构(放FTP服务器上),社保经(代)办机构通知单位对单位信息进行核对(主要核对单位类型、行业性质)。
    2、核对中发现信息错误或须补充的,单位应及时报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变更或补充(单位类型、行业性质不能为空)。
    3、核对信息时单位需向社保经(代)办机构提供 “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以及能够提供的其他材料。
    4、社保经(代)办机构于6月23日前完成信息核对和修改工作,并将修改后核对无误的单位信息(纸介和电子文件)报送市社保中心。
    5、市社保中心根据各经(代)办机构上报的单位信息于6月30日统一设置工伤保险标识,生成参加工伤保险的红名单;没有核对信息的单位,待核实后,社保经(代)办机构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二)应参保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二),按要求必须于2006年7月参加工伤保险。
    1、已参加失业或养老保险的医疗机构,社保经(代)办机构通知其按照上述要求认真核对单位信息。
     2、没有参加失业或养老保险的医疗机构,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通知其必须按时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暂时不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参保时间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通知。
    (四)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行业性质信息的选择
    1、单位类型:单位类型可选择自收自支事业、差额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基金会。
    2、行业性质:与体育、娱乐有关的参保单位,行业性质选择体育或娱乐业;与体育、娱乐无关的其他参保单位,按照业务范围选择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或其他社会团体。
    二、参保单位的工伤费率
    行业性质为体育或娱乐业的参保单位,工伤缴费基准费率为1%,行业性质为卫生、社保福利业、教育、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或其他社会团体的工伤缴费基准费率为0.5%。
    三、参保单位的工伤人员支付手续的办理及支付标准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在2005年12月29日之后发生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第375号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市政府[2003]第140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在2005年12月29日之前发生工伤的,其待遇按照原单位发放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中央在京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在2005年12月29日之前”和“北京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在2005年1月19日之前”认定工伤的,参保后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自确认当月起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因工死亡人员和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残达到一至四级及享受护理依赖的工伤职工,参保单位需携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的《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结论通知书”、单位按月支付待遇的(伤残津贴、护理费)的原始记录、凭证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定期待遇的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工伤人员支付登记手续。所享受的定期待遇(“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从确认之月起支付。
    经劳动能力机构鉴定达到护理依赖标准的,且未领取过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护理费标准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本市上一年社平工资为基数核定后从确认之月起发放。
    2、北京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在2005年1月19日至2005年12月29日之间认定工伤的,其享受的定期待遇自参保之月起按照原单位发放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须携带工伤证、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结论通知书”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工伤人员支付登记手续。参保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未按时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第375号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市政府[2003]第140号令)的规定,须补缴工伤保险费,参保前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支。
    五、各社保经(代)办机构要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宣传、解释工作,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ОО六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