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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阳区医保中心关于对办理“查对原始单据业务”提出相关要求的通知 |
| 6/5/2006 17:1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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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 为规范医疗费用单据管理,方便参保单位查对审核完毕的原始单据,朝阳区医保中心根据市财政局及市医保中心有关要求和朝阳区实际,对前来办理“查对原始单据业务”的单位提出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办理查对原始单据业务只针对参保单位经办人员。 二、根据市医保中心和市档案局部署,各区县医保中心的医疗费单据统一由市档案局归档并保管,仅对自支付之日起180天内的原始单据进行查对。 三、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财务票据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查出的原始单据不提供复印业务,请需要单据复印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等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务必于申报费用前复印所需单据。 四、查对单据的相关要求: 1、登记:单位经办人员在医保中心综合部窗口进行业务登记,提供单据档案号和参保人姓名等必要信息,同时留下联系电话。登记时间:每月1日至20日 2、时限:自登记之日起50个工作日。不办理即时查询。 3、通知:医保中心查到原始单据后进行电话通知,请经办人或携参保人本人于接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医保中心查对原始单据。对超出通知期限未来核对的单据将归档入库;如需查找请再次登记。 4、查对:原始单据只提供一次性查对,请单位经办人或参保人本人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
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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