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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朝阳区2005年度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 |
| 11/10/2005 16:3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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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用人单位,各街、乡社保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做好朝阳区2005年度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根据《关于做好北京市2005年度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73号),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门诊及手工报销费用的审核结算要求。 各用人单位及街、乡社保所将2005年12月1日之前的门诊及需要手工报销的医药费用于2006年1月20日(节假日顺延)前申报至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2005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于2006年2月15日前申报至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参保人员家庭病床、易地安置费用的审核结算要求。 参保人员家庭病床、易地安置发生的跨年度住院医疗费用待参保人出院后,由用人单位及街、乡社保所向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申报结算。其中2005年12月31日前的医疗费用录入当年,2006年1月1日以后的医疗费用录入次年。 三、住院费用的审核结算要求。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及街、乡社保所要在2005年12月20日前申报结算参保人员本年度12月15日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12月15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务必在2006年1月20日(节假日顺延)前申报结算。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对参保人员2005年12月31日以前(含31日)和200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跨年度连续住院(含门诊特殊病)的医疗费用分别录入计算机,并分别记录在参保人的医疗保险手册上。参保人出院后,跨年度连续住院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向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一并申报结算。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医疗费用(包含纸介材料和电子数据),超过申报时限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各用人单位及街、乡社保所要高度重视年终医疗保险费用的申报结算工作,督促、指导本单位参保人员及时申报医疗费用,不得无故拖延,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区医保中心申报结算医疗保险费用。 请登陆北京劳动保障网(www.bjld.gov.cn)上下载《关于做好北京市2005年度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73号);下载此通知请登陆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www.chylaod.gov.cn)。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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